房屋稅自住房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稅自住房屋相關規定

房屋稅條例第5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6日生效,屏東縣房屋稅適用稅率將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自住房屋稅率則維持為1.2%。依財政部訂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住房屋需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本局前已寄發輔導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併同房屋歸戶資料予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請就符合上開認定標準規定之自住房屋做最有利的選擇,向本局或就近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籲請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應儘快向本局申報,請留意申請期限及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5/04/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