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房屋 可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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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房屋 可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臺中訊)公同共有房屋,如供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可適用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房屋係共有人基於法律規定或習慣而形成公同共有關係,如各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該所有潛在應有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自住要件者,得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另共有人有屬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者,該等共有人持有該公同共有房屋,於審認戶數時,以1戶計算。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