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可否辦理更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可否辦理更正?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林先生來電詢問因欠繳綜合所得稅被移送強制執行,事後發現扣繳憑單內容有誤,經向扣繳單位提出更正後,所得已減少,可否向國稅局要求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補繳稅款?
     該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已移送執行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查對更正事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但移送執行之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尚屬有別,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展延繳納   期限重新發單,僅以更正後金額函請執行機關更正執行,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繳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服務管理股蔡秀娟,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503)

更新日期:2015/03/3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