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准以核退已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准以核退已納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准以併計核退其已納土地增值稅。所稱「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其2年期間之起算,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多次出售或先購買土地第1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在該第1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始准併計依土地稅法第35條核退其已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106-107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03/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