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放款之利息收入收據,應報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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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放款之利息收入收據,應報繳印花稅

(臺中訊)銀行、信託投資業、信用合作社等辦理放款所收取的利息,不論係收取現金、票據或自存款帳戶撥轉,均應開立憑證;縱使債務人不索取利息收據,仍不能免除開立憑證之義務;另除收到以票據繳付利息所出具之收據者外,均需按利息收入金額千分之四報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金融業係屬於營利事業,有關放款業務收取利息,依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應於事實發生時給予他人憑證;雖然貸款人於支付利息時並未向金融機構索取利息收據,金融機構還是有開立憑證之義務,亦即金融業仍需繳納印花稅;所以銀行、信託投資業、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等辦理放款時所收取之利息,除了收到以票據繳付利息,並於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可免報繳印花稅外,均應按利息收入金額千分之四報繳印花稅。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