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必須在起訴日起往前推算1年期間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始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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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必須在起訴日起往前推算1年期間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始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位王姓民眾前來詢問,他的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於是他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現值,且在申報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亦無出租及營業情事,為何稅務局否准其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

  該局指出,經法院判決移轉(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王先生是在向法院起訴日後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故不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除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外,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