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納稅義務人辦理補報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作業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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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納稅義務人辦理補報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作業之補充說明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納稅義務人於103年5月首次辦理申報,基於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補報並避免徵納爭議,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近期寄發輔導函,以愛心辦稅輔導102年度出售應核實課徵所得稅之股票,而未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辦理補報。另外,財政部今(23)日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開會,了解可以進一步採取之協助措施,使納稅義務人更易於辦理補報。
財政部指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補辦申報並兼顧個人權益保護,將再採取下列措施: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可以電話向輔導函所載稽徵機關之承辦人洽詢102年度出售應核實課徵所得稅之股票標的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須進一步瞭解交易詳細資料,可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向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而非僅能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委託他人代理,由代理人提示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臨櫃查詢。
(三)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納稅義務人辦理補報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作業期間將延長1個月,至本(104)年4月20日止。
財政部表示,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102年度如有出售下列應核實課徵所得稅之股票,其交易所得應按15%稅率分開計稅,補辦申報;如出售之股票非屬下列範圍,則無須辦理申報: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
2.出售興櫃股票,其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財政部特別呼籲,請民眾檢視102年度出售股票有無應申報證所稅情形,並儘早辦理補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更新日期:2015/03/24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