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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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

【新北市訊】104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方便民眾繳稅,政府提供多元化繳稅方式,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104年5月2日24時前),利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轉帳繳稅,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還可到7-11、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商店繳稅。除信用卡繳稅外,其餘繳款方式均免付手續費。

該處表示,逾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繳納者,即104年5月3日以後,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且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表示,選擇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之民眾,可利用手機或平板電腦,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自動帶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等欄位的資料,確認資料正確後,即可快速完成線上繳稅。

納稅義務人前已辦委利用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預訂於5月4日零時扣款繳稅,請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使用牌照稅款,如有不足者,請儘速於4月30日前補足,以利轉帳納稅之作業。

 

 

撰 稿 人:資訊科 李慧敏 電話:02-89528200轉35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2015/03/2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