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免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田賦自76年下期起停徵),不需課徵地價稅。如果在農業用地上興建供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的農舍,亦不需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民眾如果在原本核准的農舍面積另行增建、加蓋、鋪設水泥地或開設商號、經營民宿……等,有超出建物使用執照登記面積或變更農舍使用用途等情形,已不符合農地農用的原則,均將依實際使用情形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農舍不可擅自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亦不可構築假山、池水、步道等與農業使用無關的景觀設施,否則,將被依法改徵地價稅,增加租稅負擔。

  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03/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