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開徵之使用牌照稅可提前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4年開徵之使用牌照稅可提前繳納

黃先生3月下旬要出國自助旅行,偏偏這個時候收到104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繳納期限自4月1日至4月30日止,為不想延遲繳納而遭加計滯納金,即提前持稅單就近至便利商店繳納,隔天便可放心出國旅行。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為了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使用牌照稅,今年使用牌照稅開徵前5天零時起,即可持各地銀行、合作社、農會、漁會、郵局等機構之金融卡,就近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

另外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412-6666/412-1111,服務代碼為166#)或到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轉帳繳稅;或以本人或他人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至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稅(或可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上列網站,即無須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

稅捐處提醒,使用信用卡繳稅,不論是透過電話語音或是到繳稅服務網站繳納稅款,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信用卡繳稅方式須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服務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更新日期:2015/03/12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