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信託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如何辦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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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託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如何辦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此類案件委託人與受託人不必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只須辦理查欠作業後,即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