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取得權利人事先申請代繳土地增值稅,如發生 退稅情形可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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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取得權利人事先申請代繳土地增值稅,如發生 退稅情形可申請退還

(新竹市訊)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原則     
    上應以繳納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賣方)為退還之對象;惟如該退還稅款,係由權利人(買方)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或權利人能提出由其代為繳納之證明,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於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即可將退稅款退還代繳人。
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您,買受土地,因故代繳土地增值稅時,為避免事後爭議請事先向稅務局申請代繳,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更新日期:2015/03/04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