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要件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局表示,房屋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部分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如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自用住宅與出租或營業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即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果您的房屋使用情形是部分出租或營業、部分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而地價稅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 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負擔。對於地價稅之核課如仍有疑義,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相關規定,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