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稅額不足新台幣1元部分免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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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應由納稅義務人按件實貼印花稅票,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新台幣1元或每件稅額尾數不足新台幣1元之部分,均免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可就近至郵局購買面額1元、4元、100元及200元之印花稅票黏貼於應稅憑證,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如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且經貼用註銷之印花稅票,不得揭下重用。惟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新台幣1元或每件稅額尾數不足新台幣1元之部分,免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亦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請稅務局開給繳款書繳納。而若屬書立收據數量繁多之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得報經稅務局核准,彙總繳納。 因此,民眾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除可以向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外,尚可依實際需要,向稅務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及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您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地方稅務局總機8226121-138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