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贈與不動產租稅最新優惠規定報您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間贈與不動產租稅最新優惠規定報您知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關係存續中以「贈與方式」移轉並取得其配偶的不動產,可享有多重的租稅優惠,其土地移轉,可以申請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該贈與的財產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又未來出售,在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依財政部最新令釋,將夫妻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銷售配偶所贈與的不動產,於計算奢侈稅之持有期間時,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釋,可以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如甲、乙於103年12月1日結婚,甲妻將婚前購買的不動產,於104年11月1日贈與給乙夫,乙夫嗣後出售,計算持有該不動產期間時,可以加上甲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的11個月期間(103年12月1日至104年11月1日)。因此,乙夫只要再持有1年1個月以上,持有期間即超過2年(11個月+1年1個月),出售該不動產不課徵奢侈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果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規定有任何疑問,可於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網站查閱資料,或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