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書因故無法履行,已繳納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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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書因故無法履行,已繳納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稅?

日前有民眾電話詢問,承攬合約甲乙雙方已訂妥合約各持一份,並已繳納印花稅,事後因故解除合約,該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應貼足印花稅票,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除了「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外,均不得辦理退還印花稅。故承攬契據事後因種種因素無法履行而解除,仍不可將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撕下重用,或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印花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將已貼用之印花稅票揭下重用,將依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金額,處二十至三十倍的罰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基隆市稅務局網站(http://www.kltb.gov.tw)提供稅務達人App、Facebook、Line、Skype及Yahoo線上諮詢服務,歡迎民眾善加利用,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

更新日期:2015/02/1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