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址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所有,不能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同址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所有,不能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其兄弟因繼承分別擁有同址土地與房屋,且兄弟其中一人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亦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而兄弟是旁系親屬關係,若兄弟僅其中一人設籍居住,雖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因未符合上述土地稅法規定,所以不能全部土地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若要將房地產過戶給子女,或是兄弟姊妹合夥購置房地產,應考慮稅負問題,以免影響節稅權益。民眾對於土地稅法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更新日期:2015/02/04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