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之地價稅仍應由繼承人負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之地價稅仍應由繼承人負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去(103)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有納稅義務人異議收到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之地價稅繳款書,對於應否繳納稅款存有疑義,爰此,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土地尚未辦妥繼承移轉登記時,按民法相關規定,繼承取得之財產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即所謂之宣示登記,繼承人嗣後欲處分該不動產則需循不動產登記程序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為之,因此,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的財產,縱使未辦理繼承移轉登記,依法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繼承人除已向法院報准拋棄繼承外,否則全體繼承人均應就該土地履行納稅義務。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