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環保回收不等同報廢,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環保回收不等同報廢,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如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除了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處理廠商代為處理外,車主還要記得取下2面車牌及索取「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該處進一步說明,常有民眾以為車輛經廠商回收車體後,可不用再繳納使用牌照稅,即等同報廢,而未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然而車牌未繳回監理機關,若不小心遭人盜用懸掛於其他車輛,一旦被查獲將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忽略小細節可能導致大損失!

 

該處提醒,民眾如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後,當年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之日數計徵,如有溢繳稅款,請向稅捐處申請辦理退稅。民眾對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義,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23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