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訂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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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訂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之限制出境標準,除其已提供相當擔保外,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為保障民眾居住及遷徙自由,並使稅捐稽徵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作業有一致、客觀之準據,財政部近日訂定發布「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提高限制出境標準,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本規範實施後,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案件,除欠繳稅捐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外,尚應分別按個人、營利事業之已確定欠繳金額、未確定欠繳金額,區分3級距分級適用限制出境條件。 個人部分,已確定的欠稅金額區分為100萬元至300萬元、300萬元至1000萬元及1000萬元以上三個級距,營利事業則區分為200萬元至600萬元、600萬元至2000萬元及2000萬元以上三個級距,除欠繳金額個人在1,000萬以上、營利事業在2,000萬以上,稅捐機關即得辦理限制出境無須考量其他要件外,欠繳金額未達前開標準者,稅捐機關尚須審酌其他要件,包含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非屬正常營利事業等,如經審酌後符合限制出境之要件者,始得對欠稅人辦理限制出境,以保障民眾權益並兼顧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

更新日期:2015/01/23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