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法新規定,報乎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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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法新規定,報乎你知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修正後,將自10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為維護租稅公平,新增加「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之限制條件,將使原已申請核准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民眾,可能產生不符免稅資格或免稅金額減少情形,請民眾宜多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處說,修正後新規定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其申請免稅車輛限本人所有;如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其免稅車輛以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為限。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雖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免徵之金額則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為限,超過部份,不予免稅,民眾不可不知。

該處進一步舉例說明,例如民眾申請免稅之車輛為3,000cc,使用牌照稅15,210元,則核准免稅之稅額以2,400cc 11,230元為限,超過之3,980元不予免稅,民眾仍應繳納。

該處提醒民眾,因不符同戶籍二親等限制,致免稅資格受影響之民眾,請記得以符合新規定之資格重新申請身障車免稅,以保障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可撥打服務電話363-1810或225-8523,將有專人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14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