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在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前自動補繳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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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在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前自動補繳者,免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數起違章案,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均主張,已繳清使用牌照稅本稅,為何仍被處罰鍰?

  稅務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納稅義務人如未按期繳納汽車使用牌照稅,在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前自動補繳者,即可免罰;反之,於查獲後始繳清稅款,則仍要受罰。為保障自身權益,該局再次提醒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時,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

  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