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自104年限額免徵牌照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自104年限額免徵牌照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修法後供身障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自104年1月1日起,如身障者無駕駛執照,該車輛須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並改採限額免稅的規定,車主不可不知。

該局並說明,身障者如有駕駛執照,免稅車輛必須屬該身障者的規定沒有改變,但身障者如無駕駛執照,則新增限制條件,車輛須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與修法前車主與身障者只要有親屬關係即可享有免稅規定不同。例如車主是身障者的叔叔,屬三親等,自104年1月1日起就不符規定,要課徵使用牌照稅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供身障者使用車輛符合免稅規定的免稅金額,修法前為全部免稅,修法後,如該車汽缸總排氣量為2,400CC以下,使用牌照稅仍然全免,若為2,400CC以上,免稅金額以2,400CC的稅額為限。例如3,000CC的自用小客車,全年使用牌照稅稅額為15,210元,自104年1月1日起,每年僅能免繳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的稅額11,230元,須繳納3,980元的使用牌照稅。

地方稅務局貼心提醒,自104年起不符修法後使用牌照稅免稅規定的車主,如另有符合修法後免稅條件者,請儘速前往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如對使用牌照稅修法後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陳新音      聯絡電話:04-8870001分機311

更新日期:2015/01/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