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若經寄存送達即屬合法送達,請民眾接獲郵件招領通知單時務必前往領取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單若經寄存送達即屬合法送達,請民眾接獲郵件招領通知單時務必前往領取

稅捐稽徵機關所發出繳納稅捐之文書,應於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有部分納稅義務人以為不簽收或不招領稅單,就不需要負繳納義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文書不能會晤本人送達或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郵差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如此程序即為寄存送達。

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因接獲郵件招領通知書而未前往郵局領取,稅單被寄存送達後,亦未向其所轄稅捐處洽領,致未依限繳納稅捐,除被加徵滯納金外,並遭移送強制執行。雖納稅義務人事後主張並未收到稅單,而要求免予加徵滯納金,但稅單一經寄存送達後,即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尚難因納稅義務人的主張而阻其效力,依法還是要加徵滯納金,因此納稅人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失了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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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12/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