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明年起將適用新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明年起將適用新規定

(臺中訊)自明年1月1日起超過2,400㏄以上,專供身心障礙使用的車輛,不再免徵使用牌照稅;另外,自明年起亦新增車主和身心障礙者親等限制,如屬同戶三親等(含)以上親屬所有車輛,也會依新規定恢復課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立法院於今(103)年6月份通過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明訂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有免徵的條件限制,也就是說將縮小免稅車輛的汽缸數及限縮親屬親等間的關係,以免無限擴大而影響公平正義。

  該局進一步說明,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的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者,以2,400㏄之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萬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舉例來說,免稅車輛為汽缸總排氣量4,200㏄自用小客車,稅額為新臺幣2萬8,220元,修法前全額免稅,修法後就要繳納1萬6,990元(28,220-11,230=16,990)。 另外,對於親屬親等限制,是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的身心障礙者無駕照,限制只能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才可免徵使用牌照稅。舉例來說,車主是身心障礙者同戶籍的姪子,2人是三親等親屬,103年仍符合免稅規定,但依最新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就不符合免稅,要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