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不動產時,無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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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不動產時,無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繼承人應繼分是否相當,皆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或逕為分割登記,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係因繼承移轉而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但繼承前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民眾對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義,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更新日期:2014/12/27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