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使用牌照稅法 明年正式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修正使用牌照稅法 明年正式施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修正規定:

一、持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二、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即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之車輛限額免稅,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指出,以往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因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其公平性常受質疑,各界迭有檢討修正之議。財政部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身障者權益之保障,邀集各身障團體及相關部會研商後,修正該條款免稅條件,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後,將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