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所訂立契約,因該契約所載建物未申請物權登記,可免貼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所訂立契約,因該契約所載建物未申請物權登記,可免貼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惟民眾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的契據,可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嗣後讓與人雖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因建築物之交付而歸諸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自不屬於前揭「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憑證課稅範圍。

  稅務局並提醒大家,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外,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自始就未向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其嗣後的移轉亦即無法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變動登記,承買此類違建房屋之買受人應特別注意自身權益。民眾如仍有疑問,可電洽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