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因欠稅被禁止處分,須繳清欠稅後才可移轉!
(臺中訊)民眾黎先生欲將其名下不動產出售,卻因房屋與土地欠繳稅捐,而被禁止移轉。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此欠稅人如有欠稅未繳,地方稅務局會通知地政機關禁止處分登記,如欲出售被禁止處分的不動產,應先繳清欠稅,稅捐稽徵機關才會函請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民眾收到繳稅通知書時,應注意繳納稅捐之期限,並如期繳納,以免因逾期未繳,徒增困擾。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