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房屋變更住家用 請記得於當月15日前申請即可節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同時供營業及住家使用,其房屋稅係分別按3%及1.2%稅率計課。因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關係房屋稅額之核定。該局最常發現房屋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後,因營利事業己停業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承租之營業事業商號未依法申請停、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屋主又未依規定向稅務局申請改課,該房屋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以致多繳冤枉的稅款。 該局表示,房屋稅係按實際使用情形採差別稅率課徵,如果您擁有的房屋已變更為住家用,稅務局教您「省錢」的節稅絕招,那就是儘快於當月15日前向該局申請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因房屋變更使用申請日期在當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按原稅率課徵,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者,當月份即按變更後稅率改課。為維護自身權益,該局再次呼籲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請立即向稅務局申請改課。 民眾對房屋稅之課徵若仍有疑義,需進一步瞭解房屋稅相關法令,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總機(03)8226121轉232~238、或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12、213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