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免稅車條件大修正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身障免稅車條件大修正

自104年1月1日起,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增加「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限制條件,修法後有駕照之身障者,車主須為身障者本人,身障者無駕照,車主與身障者關係須為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之親屬,且原規定每戶1輛之限制改為每一身障者1輛。另符合免稅條件之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以2,400cc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自用小客車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萬1,230元,自用小貨車限額為3,600元)。 本局對不符合修正後親等關係之車主,已掛號寄送通知書,告知車主將依規定取消免稅,並請民眾檢視如另有符合修正後免稅規定之情形,儘速向本局重新申請。另通知車輛超過2,400cc之免稅車主,超過免稅限額部分,將自104年起予以課徵。 民眾如對通知書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局洽詢。洽詢電話:(03)9325101轉140-145,傳真號碼:(03)9321614

更新日期:2014/12/12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