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農地2年內再移轉應注意奢侈稅課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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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農地2年內再移轉應注意奢侈稅課徵問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取得農地2年內再移轉時未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仍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能避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之範圍。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於取得土地後2年內再出售他人,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仍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才能避免被課徵奢侈稅。

  如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12/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