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利用娛樂設施等推銷貨品未收取任何費用,不用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利用娛樂設施等推銷貨品未收取任何費用,不用課徵娛樂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營利事業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如未發售票券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僅係招攬顧客推銷貨品者,非屬課徵娛樂稅之範圍。

 

該處說明: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同條第2項規定,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該處指出:依照上開娛樂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雖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如未發售票券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僅係招攬顧客推銷貨品者,其推銷貨品所取得的營業收入,應免徵收娛樂稅。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   07-6612021,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11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