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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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及相關規定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業奉 總統於103年6月4日公布,並自同月6日生效,該局配合修正「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經嘉義縣議會第17屆第10次定期會議通過,於103年11月20日公布,並溯自103年7月1日生效,該自治條例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房屋供自住或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仍按其房屋現值課徵1.2%;非自住之住家房屋稅率修正按其房屋現值課徵1.5%。 二、 非住家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其房屋稅徵收率比照營業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課徵3%。 三、 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 四、 房屋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 為配合新修正房屋稅條例,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該標準明訂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定義,其中自住房屋指無出租,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者。但提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屋持有數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而公益出租人係指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本次修法之重點及適用之對象,以保障租稅上的權益。 另外新修正房屋稅條例雖授權各地方政府依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1.5%~3.6%),惟該局考量嘉義縣為農業縣份,且目前油電雙漲、失業率偏高及薪資水準普遍不佳之情況,為避免增加民眾租稅負擔,嘉義縣的非自用房屋徵收率明訂為1.5%。       該局最後表示,如對於房屋稅徵收率修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76969 或總局3620909分機101~108及分局2260505分機211~216,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12/10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