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有出租、營業或戶籍遷出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有出租、營業或戶籍遷出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有出租或營業等情事,經查獲應自適用條件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差額地價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處辦妥戶籍登記,而且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民眾如果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現已供出租、營業使用或全戶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遭查獲改課補稅及處罰。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戶籍遷出或地上建物供營業、出租,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日後戶籍遷入或地上建物因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必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 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