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所得應核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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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所得應核實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分局舉例說明,A先生於102年度出售房屋乙棟,未依實際成交買賣價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而逕以該屋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之12%(假設該屋座落地點之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為12%)計算及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12萬元,惟經該分局查得A先生係於98年間以總價700萬元購得該房地,並於102年度以總價1,000萬元售出,以房地賣出總額減除買進總額之成本及費用計300萬元,因其買賣合約價額未予劃分房地價額,依規定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假設為1/5),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60萬元,該分局就其短報之48萬元核定補稅並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個人出售房屋所得應核實申報,並非可任意選擇以財政部頒訂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免嗣後被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得實際買賣交易資料核定將遭補稅並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更新日期:2014/11/27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