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移轉案件,當事人請確實依交易事實勾選申報,以維課稅公平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移轉案件,當事人請確實依交易事實勾選申報,以維課稅公平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配偶及二親等間之土地「贈與」,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配偶及二親等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避免爭議,當事人請確實依交易事實勾選申報。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2014/12/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