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之農地如有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法院拍賣農地適用上開規定時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因該通知函係以戶籍地而不是以實際居住地為送達處所,請民眾留意以免逾期申請影響權益。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期限,可扣除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期間。
更新日期:2014/12/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