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如有出租情事,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主動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如有出租情事,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主動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沙鹿張先生的土地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後來房屋出租他人,但並未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恢復為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近日收到地方稅務局清查改課並補徵以往5年度地價稅的通知,感到很意外。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雖然張先生與承租人已終止租賃關係2年多,且戶籍從未遷出,但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所以納稅義務人之地上建物有出租情事,即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應主動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恢復為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且於租賃關係終止時,亦應主動檢附相關資料(建物所有權狀、戶口名簿)於每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並經審查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時,當年度才能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要等次年才能享受優惠了。

  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111~118分機接第一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1/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