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若已核准為使用牌照稅免稅車輛,需要每年再申請嗎?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若已核准為使用牌照稅免稅車輛,需要每年再申請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有一位林先生詢問他名下有1部自用小客車專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父親使用,已經稅務局核准為免稅車輛,需要每年重新申請免稅嗎?

該分局指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如原核准要件未變更,仍可繼續免稅,不用每年申請,但如果身心障礙者需重新鑑定,而逾期未將鑑定合格資料補送者,將逕自身心障礙手冊到期日起恢復課稅。

另外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死亡、車主戶籍車籍地址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戶籍已非同址、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恢復健康、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等免稅條件喪失時,應向本(分)局申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若恢復課稅後本(分)局會檢送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民眾應依繳納期限繳納,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上開使用牌照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洽詢。

更新日期:2014/11/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