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應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檢舉書經稽徵機關查核未具備13點所規定之事實,或1. 經調查不實者,或2. 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或3. 檢舉事由經稽徵機關,或4. 其他機關調查審理中或經他人檢舉在先者。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仍不提供,或認無調查必要者,稽徵機關得依該要點第16條規定免議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