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繳納所得稅如遇財務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繳納所得稅如遇財務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納。

(臺中訊)甲公司來電洽詢,收到國稅局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因公司營運不佳,財力無法負荷,可否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如在所得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上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或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者,於繳納期限內,可檢附相關證明資料,申請分期繳納。

  該所補充說明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如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繳清。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陳怡樺 電話:04-23051116分機124)

更新日期:2014/11/1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