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診所開立非健保給付費用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醫院、診所開立非健保給付費用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近來有一位民眾檢附鑲牙、裝置假牙、齒列矯正…等之醫療費用收據做為申報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被查獲未貼用印花稅票,該診所被補徵漏稅額及處5倍至15倍罰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向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除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掛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之費用(例如:患者裝置假牙、牙齒矯正…等)所出具之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的醫院或診所,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開立非健保給付費用超過250元收據,應納稅額足1元者,應貼用印花稅票或辦理印花稅總繳,若未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將被處漏稅額5倍至15倍罰鍰。

稅務局為提升便民服務,若醫院、診所向患者收取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出具之醫療收據,如所書立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該局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554221分機205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4/11/1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