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法拍屋之拍定人,申報契稅時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以節省稅負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取得法拍屋之拍定人,申報契稅時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以節省稅負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不動產,拍定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向法院標購不動產之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法拍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不動產移轉應課徵契稅案件,一般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其標購價格若低於標準價格時,可申請按較低的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拍定人若取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請於30日內,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並在「標購取得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間,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以節省契稅的負擔,且避免逾期申報受罰。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1/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