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之騎樓未隨時供公眾通行使用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之騎樓未隨時供公眾通行使用應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之騎樓如供公眾通行使用,依規定可免徵房屋稅;但如變更用途未作公眾通行使用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例如利用自家前的騎樓裝設鐵門並封閉供住家使用,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出租供營業人或自行設攤營業,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騎樓房屋稅之徵免係以是否隨時均供公共使用為要件,如僅白天或晚上設攤營業,營業外時間雖供公共通行,仍不符合免稅要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1/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