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一輛免徵牌照稅須車主與身障者有親屬關係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戶一輛免徵牌照稅須車主與身障者有親屬關係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申請並核准一戶一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者,若車主與身障者因離婚、終止收養而喪失親屬關係,已不符免稅要件,自喪失親屬關係日起,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這項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換句話說一戶一輛免稅,目前車主與身障者同戶具親屬關係即可,明年則限縮為同戶二親等。 該局呼籲,若親屬關係喪失請儘速向所屬管轄稅務局(稅捐稽徵處)辦理恢復課稅;或者如有其他親屬符合免稅規定者,儘早重新申請,才能繼續享有免稅優惠。 聯絡人竹南分局:徐仁炳      電話:037-473230

更新日期:2014/11/03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