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自103年11月1日起全面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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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自103年11月1日起全面展開。

【嘉義訊】配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自103年11月1日起辦理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以下簡稱視為農地案件)清查作業。        清查項目,以視為農地有無繼續作農業使用,清查結果如未作農業使用,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令期限內(30日)恢復作農業使用,並於期限後進行複勘。複勘結果仍未作農業使用者,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持有期間內,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事後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換言之,期限內未回復作農業使用者,再移轉時縱檢附由各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若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向該局洽詢。

更新日期:2014/10/31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