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登記工廠並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臨時登記工廠並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尚難謂其屬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故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且「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亦規範該等工廠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等限制,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尚不屬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0/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