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事業受贈土地供籌設其附設之社會福利機構用得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社會福利事業受贈土地供籌設其附設之社會福利機構用得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社會福利事業受贈土地供籌設其附設之社會福利機構用得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苗栗訊』依法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事業,經受贈土地供其附設之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如該附設機構仍在籌備階段,倘經查明該受贈土地確係提供作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且該附設之社會福利事業機構業經縣市政府同意依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籌設興辦,自籌設至設立完竣及日後營運均依相關規定辦理者,得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惟須每年列管備查,如經查獲未依原許可事項辦理時,則依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補稅並處罰。     聯絡人:李可勻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321         

更新日期:2014/10/28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