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稅新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稅新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有新的規定喔!修正條文已於103年6月18日公布,自1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

  修法後將身心障礙者無駕照情形之車主限制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每一身心障礙者限一輛。如符合免稅規定,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原本核准身心障礙者無駕照,且車主是三親等以上親屬者,因不符合修正後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要恢復課稅,如果另外有符合修正後免稅規定之情形,要記得在今年底前重新申請身心障礙免稅。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自104年起會發單開徵超過免徵金額以上之稅款,例如:3,000 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的使用牌照稅是1萬5,210元,修法後只能減免1萬1,230元,要發單繳納3,980元。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0/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